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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03-22 13:26:23来源:hth下载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袁某、龙某某在明知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共计立木蓄积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随后将滥伐所得木材装运、出售。经鉴定,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ECO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69131.3元,生态修复(植树造林恢复)费用15089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二被告的滥伐林木行为对林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判令被告袁某、龙某某赔偿生态修复金、鉴定费等4万余元,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000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进行替代性修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以碳代偿”新类型法律适用案件慎重对待,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及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充分沟通,又专程与重庆市碳汇交易平台企业就碳汇项目合法性、碳汇司法合规性、“以碳代偿”模式有效性、碳汇交易认购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充分论证了碳汇替代性修复的现实可行性之后,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二被告承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用缴纳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131.3元用于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现调解协议经公告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重庆市首例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典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被告违法滥伐林木同时损害了林业资源和森林ECO的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了森林碳汇损失。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研究探讨司法碳汇认购途径,引导被告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并依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首创了“以碳代偿”裁判模式。本案的审理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系统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新型替代性修复方式,还推动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创新,丰富环境司法实践样本,更进一步理顺了“碳汇”与恢复性司法的衔接,在助推国家实现“双碳”目标方面贡献了司法力量。

  2021年以来,被告人余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进未经批准生产的“咳喘药”、“气喘药”等药丸,对外宣称系中药丸能治疗哮喘、气管炎等疾病,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咳嗽药”等药丸销售给罗某某等不特定的消费者并牟取利益。上述“咳嗽药”中检测出茶碱、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不符合咳嗽平喘类和抗风湿类的标准规定。2021年以来,余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获利2万元。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遂对余某某提起公诉。同时,经依法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遂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其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违法销售药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违法来得到的二万元予以没收;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可以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责令其停止销售涉案药丸;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风险(登报内容需本院审核)。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本案系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药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经依法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案涉民生、侵犯公共利益,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严格审判程序、依法惩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运用附带公益诉讼审判职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判决其从业禁止、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警示风险,坚决维护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后被告人已登报赔礼道歉,最大限度的弥补了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本案对正确积极运用检察、审判职能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2017年5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分别在重庆市巫溪县、四川省盐源县、四川省会理市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挖黄杨树并进行非法移植、收购、运输、出售。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将扣押在案的25棵黄杨树(经鉴定,其中14棵系古树)假植于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塘坊镇等地,其余案涉329棵活体黄杨树已移交给四川省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某等人涉嫌犯盗窃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石某某等人赔偿黄杨树植株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评价估计价格和林木迁移种植与养护的生态恢复费用合计121513.79元,承担鉴定费用50000元,并在重庆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函告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临时假植点的海拔不利于黄杨树存活生长。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随即会同巫溪县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研究论证后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石某某等人将扣押在案的黄杨树移植到适宜地区并进行养护,并作出代为履行通知书,选定巫溪县林业局代为履行,现已履行完毕。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盗挖黄杨树并进行非法移植、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至一千元不等。同时,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野生植物资源和国家保护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石某某等人赔偿黄杨树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评价估计价格共计93537.32元、林木迁移养护的生态恢复费用27976.47元、鉴定费50000.00元(已提存),并在重庆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运用“先予执行+代为履行”机制保护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黄杨树是记录地球生态变迁的活文物,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人民法院生动践行能动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发现案涉黄杨树的假植地不适宜其生长后充分考虑到移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主动启动先予执行程序,依职权裁定及时移植黄杨树,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一树一策”移植和养护方案,依法选定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打出系列“组合拳”让案涉黄杨树特别是14颗黄杨古树搬入“新家”,获得妥善“安置”,有效保障黄杨树不致“二次受害”,充分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本案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涉活体动植物公益诉讼案件中依职权启动先予执行程序、依法选定代为履行机构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购进用来医治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药品西地那非及其他保健食药“药粉”和掺有西地那非的“药丸”等原料,租用生产、库存窝点,安排专人按照一定的规格将散装的“药粉”和“药丸”分成小包,并在部分“药粉”小包中掺入西地那非,后用无任何标识的牛皮纸袋按照5小包或10小包一袋进行封装。同时租赁重庆市渝中区万科中心4栋某室作为工作室,雇佣李某、柯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销售人员,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广告链接或者由销售人员微信推广等方式,通过预先准备的话术、照片等获取有相关病症的客户信任后,按1280元一疗程的定价并按照每个客户的经济情况,以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价格按疗程销售上述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生产、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共计向全国各地销售532人次,金额达80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沈某乙主动加入并入股,在沈某甲的安排下专门负责在生产窝点对“药粉”“药丸”进行分、包装,并按沈某甲的要求在“药粉”中添加西地那非以及向买家发货等事项。其参与期间生产、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共计销售137人次,金额20万余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沈某甲、沈某乙在全国性媒体对公众赔礼道歉;沈某甲支付销售金额十倍共计800万元赔偿金;沈某乙支付销售金额十倍共计200万元赔偿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为非法牟利,伙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药品西地那非,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沈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认为二被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并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800万元,被告人沈某乙在其中200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药品西地那非,不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众多购买的人的生命安全,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遂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充分的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职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并积极适用刑事财产刑和民事惩罚性赔偿,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维护了公众合法权益,筑牢了保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司法屏障。

  2023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逯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广阳岛兔儿坪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捕获7条渔获物而被民警查获。经认定,查获的渔获物中有5尾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1尾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1尾岩原鲤死亡,5尾长江鲟被放生,放生后的长江鲟受到先前应激反应,生存能力较弱。经评估,涉案5尾长江鲟成鱼生态损害价值共计25万元;长江鲟放生后的后续损失不低于5万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杨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杨某某、姜某某、逯某承担生态损害损失、惩罚性赔偿金、评估、鉴定费并按照专家方案实施增殖放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逯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不区分主从,根据三被告人详细情况区别量刑。考虑杨某某系自首,姜某某、逯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预缴纳生态损失,酌定从轻,分别判处杨某某、姜某某、逯某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杨某某、姜某某、逯某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损害,应连带承担对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处三被告一同赔偿生态损害损失12.5万元、惩罚性赔偿金2.5万元、评估鉴定费0.7万元及在重庆市天然水域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岩原鲤成鱼5.58千克、岩原鲤幼鱼3000尾。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助力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案中,三被告人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在广阳岛长江水域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水生生物长江鲟、岩原鲤,严重损害了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资源,严重影响了长江流域生态平衡。本案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同时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考虑长江鲟放生后生存能力变弱的特点,根据生态环境专家鉴定意见等,并判决三被告人赔偿后续生态损害损失,且适用惩罚性赔偿,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龙溪河系长江一级支流,上世纪80年代在该支流重庆长寿段但渡镇河道修建了多处围堰鱼塘进行养殖,并取得相关证照。在养殖证照过期后仍有7处围堰设施未拆除,其中2处至案发时仍在违法围堰养鱼。鱼塘共侵占龙溪河河道总面积约2.4公顷,距该区饮用水源取水点距离约500米,侵占龙溪河河道及水域、岸线资源,影响河道行洪,存在污染饮用水源的风险。

  2022年5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检)查明前述围堰养鱼塘已违法存续十余年,其中2处仍持续违法养鱼,遂对主管行政机关长寿区水利局、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寿区水利局、农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龙溪河流域围堰养鱼侵占河道、无证非法养殖进行综合治理。2022年10月,重庆一分检跟进调查发现整改工作未取得实效,遂再次向长寿区水利局、农委送达工作函提示督促快速推进整改工作,但相关围堰设施仍未得到实质性整改。重庆一分检遂于2022年12月分别对长寿区水利局、农委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长寿区水利局对围堰养鱼塘侵占河道水域及岸线资源的情形进行监管治理;长寿区农委对违法围堰渔业养殖进行监管治理。

  2023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长寿区水利局、农委监督完成7处围堰养鱼塘设施拆除工作,重庆一分检以现场勘查等方式予以确认。随后,重庆一分检变更诉讼请求确认长寿区水利局、农委未依法履职行为违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寿区水利局、农委对违法围堰养鱼行为在较长时间内未依法督促整改到位,但考虑有历史原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确认违法判决可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遂于2023年6月27日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职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确认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完成整改、受损公益得到修复后,依法准许公益诉讼人变更诉讼请求,并判决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强化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实效性、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和简省诉讼成本等多重价值的统一,对类似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本案亦入选2023年全国首个生态“两高”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怠于履行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致使该区南平镇景秀村和玉龙村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煤渣等固态废料,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导致扬尘及雨水渗漏污染旁边的环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1年6月4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虽然两次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进行相对有效整改和防治。专家意见认为:案涉固态废料堆场会造成区域土地破坏、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并有潜在滑坡风险。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5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鉴于案件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诉讼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多次与检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沟通案涉固态废料堆放行为的有效整改事宜,积极促成整改措施落地见效。因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将案涉煤矸石、煤渣等固态废料通过用于砖厂制砖或修建公路或平场回填,完成了整改,该局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终结案件申请书》。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对终结案件无异议。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南川区生态环境局采取有力措施,对案涉煤矸石、煤渣等固态废料进行了有效整改和综合治理,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防止整改到位后又出现反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上的违法事实得到了有效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系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协调督促下有效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而申请终结案件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协调督促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虽未撤回起诉,但对被诉行政机关申请终结本案诉讼并无异议,本案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多次协调督促被诉行政机关立即落实污染治理整改方案,同时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诉中协调督促与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监督衔接,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诉讼,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为类案提供了司法样本,对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具有示范意义。

  兵工署第二十一兵工厂火工所旧址为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文物保护单位系国有,使用人系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筑段。兵工署第二十一兵工厂工具车间防空洞为大渡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文物保护单位系国有,无人使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大渡口区检察院)经巡查发现前述两处文物存在多处房屋垮塌、门窗毁损、房梁等木质结构腐坏等情形且无相应消防安全设施。2021年6月21日,大渡口区检察院向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大渡口文旅委)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前述两处文物损害继续发生。2021年8月19日,大渡口文旅委书面回复称,将全面摸清两处文物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之后,大渡口区检察院又对前述两处文物进行巡查、勘验,发现仍毁损严重,面临可能灭失的危险。大渡口区检察院认为大渡口文旅委仍未依法全面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遂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审理中,大渡口文旅委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筑段2022年4月23日24时作出如下改正:1.依法履行修缮义务;2.编制具体修缮方案并书面告知该委。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文物保护单位均系国有,系重庆市大渡口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大渡口文旅委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经大渡口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大渡口文旅委虽针对案涉文物保护单位履行了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但仍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诉讼中,大渡口文旅委虽针对案涉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但仍未穷尽措施,应继续履行其行政职责,遂依法当庭判决:大渡口文旅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文物保护单位兵工署第二十一兵工厂火工所旧址、工具车间防空洞的保护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履行抗战文物监管职责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兵工署第二十一兵工厂是抗日战争时期最大的兵工厂,火工所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系珍贵的抗战文物,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在判决后与检察机关、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筑段代表座谈协商,督促文物行政主任部门加强对抗战文物的保护,促成文物修缮问题有效解决。该案的依法审理,积累了加强抗战文物司法保护的探索性经验,被人民法院报等新闻媒体报道,对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尽责,推动抗战文物保护,具有示范意义和导向价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龙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供水工程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检察院)在对当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体质量情况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该县龙沙镇大沙社区外口组“外口人畜饮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向龙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沙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其供水水质不合格问题,并建议龙沙镇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其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后龙沙镇政府回复石柱县检察院称关于供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已通过新建水源池等措施进行整改。后石柱县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外口人畜饮水”饮水池的水质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微生物指标仍然超标,现场察看供水情况,仍无改观。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龙沙镇政府对龙沙镇大沙社区外口组“外口人畜饮水”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龙沙镇政府具有对龙沙镇大沙社区外口组“外口人畜饮水”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做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尽管龙沙镇政府屡称水质问题已获整改,但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从保护大沙社区外口组700余人的生活饮用水安全考量,龙沙镇政府应当在察觉缺陷时积极作为,即使不能解决也应及时呈报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确保当地群众喝上达标水,而非找理由不作为、慢作为,放任损害持续存在。故判决责令被告龙沙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职责,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件中,龙沙镇政府虽对大沙社区外口组“外口人畜饮水”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进行了整改,但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当地群众健康权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人民法院针对龙沙镇政府一系列自行纠错未果的情形,最终以判决方式确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与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转变观念,全面履行职责,纠正持续已久的对饮用水水质监管缺位、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倒逼其强化民本意识,充足表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监督作用。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2013年,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云阳县建设房地产项目时,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1598.8平方米。2013年5月20日,原云阳县规划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27.9万余元的处罚。2013年6月5日,该公司缴纳罚款79.9万元,剩余48万余元向原云阳县规划局出具欠条。随后,案涉房地产项目通过验收。2018年8月8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检察院)向原云阳县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原云阳县规划局以远低于当时房屋销售价格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要求其依法对案涉房地产公司违规建设项目重新进行行政处罚,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防止国有财产流失。2018年9月30日,原云阳县规划局回函称,其已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案涉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罚。2019年1月,原云阳县规划局与原云阳县自然资源局机构整合,组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云阳县规自局),由其统一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管理职责。因云阳县规自局一直未对案涉房产公司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云阳县检察院于2021年11月8日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虽撤销了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至判决时仍未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导致国家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确认云阳县规自局怠于履行规划管理职责违法,责令其对案涉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的行为履行规划管理职责。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判决生效后,云阳县规自局对超规面积评估后重新做出对案涉房地产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67万余元的处罚决定,并已全部追缴到位。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加强释法说理工作,针对被告反映涉案企业不配合、再次处罚存在法律障碍等客观困难,与检察机关联合协调推动、跟进监督,为云阳县规自局重新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供法律支持。本案通过强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后环节的跟踪督促落实,针对履职整改面临的客观困难,与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充分的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产生多赢共赢的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