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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时间:2024-03-30 22:45:34来源:hth下载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现就担保决策程序做补充说明: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做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并未超过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范围,本次担保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的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红塔塑胶(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红塑”)、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纸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做担保,详细情况如下:

  1、公司拟为红塔塑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提供不超过壹亿贰仟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红塔塑胶与中国银行玉溪分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本次的担保额度。

  2、公司拟为成都红塑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提供不超过玖仟万整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成都红塑与交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本次的担保额度。

  3、公司拟为红塔塑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提供不超过肆仟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红塔塑胶与浦发银行玉溪分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本次的担保额度。

  4、公司拟为德新纸业向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提供不超过贰仟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德新纸业与浦发银行玉溪分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本次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亦对该事项做审核。

  5、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产的BOPP膜及相应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5、经营范围:生产塑料薄膜、改性塑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相应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本公司产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经营范围:防伪膜、防伪纸、转移膜、复合膜、转移纸、覆膜纸、电化铝烫印箔、喷铝金银纸、液体包装纸、淋膜复合纸、直接真空镀铝纸、铝箔复合纸、镀铝膜、彩盒包装纸、不干胶标签、激光防伪标、激光防伪箔、个印刷类包装材料等产品及其改良产品的加工、销售;环保型高档包装纸、膜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相关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的研制、开发、调试和出租(不含特定种类设备);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本次为红塔塑胶向中国银行玉溪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一年,金额不超过壹亿贰仟万元,最终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公司本次为成都红塑向交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一年,金额不超过玖仟万,最终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公司本次为红塔塑胶向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一年,金额不超过肆仟万元,最终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公司本次为德新纸业向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一年,金额贰仟万元,最终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做担保的议案》,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红塔塑胶、成都红塔、德新纸业日常业务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且是公司全资子公司,该笔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以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成都红塑、德新纸业的股权结构及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我们大家都认为其此次申请银行授信是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的需要。目前红塔塑胶、成都红塑、德新纸业财务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盈利能力稳定,具备足够的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好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赞同公司为红塔塑胶、成都红塑、德新纸业此次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红塔塑胶、成都红塑、德新纸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借款提供担保,期限均为一年,是为了各子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需要,且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我们赞同公司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借款做担保的事宜。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控制股权的人及另外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做担保,亦无担保逾期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现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公开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公告格式》做补充说明,详情如下:

  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预计在2017年与昆明昆莎斯塑料色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莎斯”)、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投资”)、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发生交易。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李晓明、李晓华、马燕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公司非关联董事全部同意此项议案。

  3、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6、关联关系: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该公司40%股权,且本公司董事长李晓明担任其副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晓华担任其董事、总经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的关联人。

  7、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总资产1,116.25万元,净资产757.51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802.41万元,净利润327.10万元,报告期内该公司依法存续并正常经营,以往与公司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本年度关联交易涉及添加剂采购、原材料销售及房屋租赁,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形。

  5、经营范围:对印刷行业、塑料行业、包装行业、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化工原料及其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纸质品、包装材料、文具用品、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27.58%股权,且本公司董事长李晓明担任其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晓华担任其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的关联人。

  7、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总资产73,286.86万元,净资产13,542.32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653.96万元,报告期内该公司依法存续并正常经营,以往与公司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本年度关联交易仅涉及租赁办公用房,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形。

  6、关联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3.73%股权,且本公司董事长李晓明担任其董事,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晓华担任其董事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的关联人。

  7、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总资产1,389.80万元,净资产1,388.47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393.24万元,报告期内该公司依法存续并正常经营,以往与公司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本年度关联交易仅涉及租赁办公用房,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形。

  本公司与关联方昆莎斯签署《购销合同》《房屋出租合同》;与关联方合益投资签署《房屋出租合同》;与关联方合力投资签署《房屋出租合同》。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就目前情况而言,对本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是必要的,预计在较长时间内还会持续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上述交易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对本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不会因此依赖于关联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授权审批。

  本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经企业独立董事认可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

  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好影响。

  公司管理层对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做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每次购买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详见2017年1月5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号)和2016年12月19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投资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号)。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签订了编号为GSLC-2301143505-YNCX2017002的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以闲置自有资金全权委托浦发银行玉溪分行人民币5,000万元来投资理财。公司与浦发银行玉溪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全权委托投资服务的服务期限:本产品为开放式产品,可于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T日申购,T+1日浦发银行扣款并确认份额,T+1日若浦发银行扣款成功并确认份额即为申购确认日。可自申购确认日(含该日)起的第7天(含该日)起任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

  5、投资对象:投资于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评级在AA及以上评级(对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主承销的信用债,评级在A-(含)以上评级)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ABS、ABN等以及ABS次级档等信用类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券商收益凭证、优先股、存放同业、货币基金和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督管理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券商/基金/保险定向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高流动性资产所配置资产包括现金、回购、拆借等,债券、债券基金等,存放同业、货币市场基金等,占比20%-80%;其他资产所配置资产包括信托计划、定向计划,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督管理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比20%-80%。

  6、收益分配:每月15日分配截至上一日的累计收益,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全额赎回时,T日赎回,持有份额所对应的剩余本金及收益T+1日到账;部分赎回时,T日赎回,部分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剩余本金T+1日到账,该赎回本金对应的收益将在每月收益分配日获得。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偏低,但仍有几率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产品存续期间银行投资的投资品或投资组合的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例如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融资客户破产或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等。

  2、流动性风险:在产品存续期内若公司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并可能会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3、延期风险:在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正常到期日,如打理财产的产品所投资的投资标的出现未能及时变现或其发行人未能及时兑付或投资标的项下相关债务人违约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打理财产的产品期限,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不能及时收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等风险。

  4、再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结束或提前终止后,因市场利率下滑,本金和利息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5、政策法律风险:因法律和法规或国家政策等问题造成该理财计划不能成立或提前终止,则该理财计划相应不成立或提前终止。

  6、不可抗力风险:指也许会出现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极度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所购买委托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企业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及相关的损益情况。

  本次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和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需要。通过进行适度的理财,能大大的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截至公告日前,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的未到期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情况如下(含本次公告的打理财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