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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hth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29 05:31:48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内,受国家宏观经济复苏乏力,造纸行业总体供求失衡,细致划分领域产品无序竞争的影响,公司相关主流产品量增利减,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出现亏损。

  报告期内,在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的努力下,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69082.55万元,同比增加7.70%,盈利-1215.07万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1227.75万元,同比增加38.9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系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增加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系上期投资支付上海先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系本期收到嘉实集团1.5亿元短期融资券和本期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经营计划进展顺利,实现产销量、营业收入均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新区新10号纸机安装工作有序推进,纸机主体部分全部完成安装;CNAS认可工作已完成申报,正在等待审批部门的回馈。其余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过程中。

  公司成立于1923年,是国内首家研制开发卷烟纸、电容器纸、描图纸等的生产企业,拥有特种纸研发的核心技术及能力。目前公司正通过特种纸技术的改造,进一步确定国内特种纸行业龙头地位,并投入和合作开发新的特种纸产品。

  注1:特种纸整饰超压工程建设项目系17号机格拉辛纸技术改造项目的组成部分,两个项目合并计算实现的效益,由于该两个项目尚未达到募投项目的预期产能,故2015年上半年实现的效益小于预计效益。

  注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为多支出248.68万元,原因为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再投入至该项目。

  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同时兼顾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14年年末总股本35,13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15元现金红利(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5,269,500.00元,剩余132,829,974.2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015 年 6月 20日,公司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披露了《民丰特纸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 确定 2015 年6月29 日为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为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报告期内,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一)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目前造纸行业市场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导致公司纯收入能力下滑;预测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4.2 报告期内出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4.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将浙江民丰山打士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丰莱桑达贝纸业有限公司和民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纳入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合并范围的变更和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说明。

  4.4 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吴立东先生提议,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书面方式告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召开,以专人送达和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9人(独立董事何大安先生已于2014年8月底辞职,在公司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之前,其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由董事长吴立东先生主持,经过充分沟通、研究和讨论,董事会形成如下决议:

  二、审议通过了《2015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

  本公司监事会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祺琪主持,经认真讨论和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 条、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2014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线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和《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6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87,9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4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601,200元,募集资金净额434,446,8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字201370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共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41,516.75万元(其中2015年上半年直接投入募集资金1,434.26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2,418.9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490.99万元)。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真实的情况,修订了《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2013年4月10日,本公司会同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嘉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嘉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3年10月,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农行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截止2015年6月30日,协议各方均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注:专户余额与累计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相差1000万元,原因是购买一家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中信1000万元。

  2015年上半年,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