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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5 22:27:19来源:hth下载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对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保障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状况和服务的品质监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与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共同指定在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的恰当位置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运作情况,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视测定机构或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仔细的检测和计量。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采取按时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运营服务质量做监督、检测、考核、评估,并以此作为考核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环保部门应依据有效在线数据和日常现场监测数据(一定要保证每天均有必要的有效数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单独或会同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合出具月度核查报告作为污水处理费支付依据。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一定要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有关要求。对由于设备正常检修、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问题造成出水超标排放的,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扣减污水处理费。对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停运等问题造成出水超标排放的,有关部门扣减不达标水量对应的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处罚。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经营成本监管。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并公布成本信息。对违法排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或根据协议约定进行一定的处罚。

  (三)加强运行安全和应急保障、市场退出的监管。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责任法人负责制。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情况做检查,加强对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故障抢修等情况的监督,提高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原有投资者、运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或中途要求退出市场时,应按准入阶段的要求,提前通过竞争的方式重新选择投资者、运营者。

  (四)加强履约行为和完善管理制度的监督。运营者编制的运营管理手册、制度规章、生产计划、应急预案等,必须报监管部门审查。运营者应按报告制度要求,按时提供日报、月报、年报、预算计划等。年度报告内容有:年度污水处理设备运作情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置、机电设施运行、维修和保养情况,年度财务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等。月度报告内容有:材料消耗、工艺运作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现在的状况、水质水量、设备状况等。日报告内容有:水量、水质检测结果等。预算计划包括:生产计划、维护计划、更新计划、培训计划等涉及到的财务预算。

  (五)加强排水安全调度监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加强排水监测,特别要加强重点工业污水的水量水质监测,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安全运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营运企业不可以擅自停业、歇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全年计划内暂停不允许超出15天),运营者应提前15天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任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服务期间,处理水量不能低于原处理水量的60%。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暂停服务的,运营者应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评估和紧急状况接管制度。运营评估制度要明确评估周期、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机构、人员要求、评估结果的上报处理等。因自然灾害、运营企业破产、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城镇污水处理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行政主任部门应指定相关单位接管运营。接管运营制度应包括:接管的前提、接管程序、接管运营企业与原运营企业交接安排、费用核算和支付等。

  (二)建立企业违法违规运营的信息公开披露和处理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应明确信息披露的期限、途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内容,以及社会监督的方式等。当污水处理厂运营者违法违规运营,造成社会危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污水处理行政主任部门应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和应急处置。当污水处理厂出水严重或连续不达标造成污染,长时间停电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危害,长时间急暴雨造成污水漫溢等事故时,运营者应按应急处理预案执行。污水处理行政主任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予以审批。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152号)的要求,全方面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的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对排入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一定要进行预处理,一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和城镇排水接纳规定要求,确保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四)建立争议协商和仲裁制度。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明确争议双方协商、调解、仲裁的期限、程序、机构等。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科技部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相对集中设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鼓励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允许符合规定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以填埋为方式处置污泥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各地可结合实际创新污泥处理方法,有效促进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做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商或投资商积极努力配合,处理费用在当地开征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各级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加强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核查。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5年。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任部门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经营权,取消运营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罚。要逐步扩大城镇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充分的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水平。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结合的责任监督管理体系。对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督促检查。省、市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依照其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能,加大对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环境保护厅要定期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营、收费工作进行督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