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h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06 01:32:21
10月26人下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环境污染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广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廷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庭审现场,作为“手工造纸之乡”的贞丰县七乡八寨的村民近200余人前来旁听这场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制课”。
贞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一个边远小县。在这个小县里至今依然传承着东汉蔡伦发明的古法造纸技艺。“贞丰白棉纸”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贞丰县小屯镇因林木、气候、水源等各种各样的环境条件的得天独厚,又成为该县造纸的中心,造纸也成为当地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保护这种传统工艺,同时民生与环保兼顾,县委县政府在这个全县的主要水源地专门修建了污水处理厂进行配套服务。但随着近年来市场需求的扩大,当地参与造纸的农户增多,很多农户为提高生产效率,抛弃了传统的造纸技艺,造纸的浸泡原料改用工业化学原料氢氧化钠,导致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污染性极强的工业废水,并且污水不通过管网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而是直接排入地下暗河,给位于附近的三岔河水质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破坏了三岔河的生态环境,并极度影响和威胁下游几万人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对此,县委县政府曾组织多部门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造纸户进行了取缔和关闭。然而,受利益的驱动,部分造纸户置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别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重新修建造纸设施,继续违法排污,已有所好转的生态环境又遭到二次破坏。其中,小屯镇造纸户王广立和彭廷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贞丰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 正在向外部环境排放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监测,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有的指标甚至超标170余倍。贞丰县环境保护局还多次现场查获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向外排放造纸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均责令其二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检测认定,排放的废液质量均已达3吨以上。且二被告人造纸所排放的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即多次在造纸过程中擅自向外排放蒸煮制浆产生的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含碱废液,该含碱废液属危险废物,数次被环境监管机关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排放的危险废物均已达3吨以上,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两案的主审法官、贞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海英说,保护自然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应尽义务,对于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和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以免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维护全社会共同生存的环境。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加大对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刑法的威慑力,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降低了入罪门槛。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此次审理的两案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